河北省建设信息服务协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河北省建设信息服务协会是由从事建设行业的行政管理、科研、生产、施工、流通、服务的各类单位和个人,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。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 本会的宗旨是:“自律、合作、创新、服务”。宣传贯彻国家建设信息政策,维护全省市场稳定;为会员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制定行业标准,进行行业统计;加强行业协调,促进行业自律;开展行业培训,促进行业交流;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,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。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,为新型城镇化建设贡献力量。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
党建领导机关是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。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、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石家庄市新华路539号神兴综合楼514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河北省建设信息服务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行业政策文件要求,组织相关单位开发、交流和推广建设信息技术,开展信息咨询和共享服务,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构筑沟通交流的桥梁;
(二)参与或组织建设行业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装备(四新)展览会,编辑出版和发行建设信息书刊和会刊资料;
(三)组织建设行业人才、技术、职业、管理、法规等培训,指导协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;
(四)受政府部门或企业委托,参与有关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制定,加快“四新”产品在我省的推广应用;
(五)受政府部门委托,按照相关要求,开展行检行评,规范行业行为,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、优秀企业、优秀人才等;
(六)加强同其他省市建设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,促进建设信息资源的合作与交流互通;
(七)加强行业内部治理,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机制。
(八)制定行业标准、职业技能规范,开展行业工作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;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,遵守本会的自律公约;;
(三)在本团体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时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及建议,共享共治,共谋发展;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约见谈话;
(二)警告;
(三)通报批评;
(四)报送并建议政府及主管部门,予以惩戒;
(五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六)除名,并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(三)不再具备法人资格、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大会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(三)制定和修改(会员代表)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七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。
会员大会每届5年(最长不超过5年),每1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人,且不得超过会员的1/3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(或专门选举委员会)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
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(五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负责人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二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、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(十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(秘书长采取聘任制,则不含秘书长)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负责人的调整。
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四节 负责人
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1名,副会长3名,秘书长1名。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会长、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会长连任不超过2届,其他负责人可连选连任。
本会轮值会长单位由发起单位顺序轮值;副会长单位由其他发起单位担任。
本会会长由轮值会长单位正职担任,可授权主管副职履职;本会副会长由副会长单位理事担任。
本会会长、副会长单位领导调整,应书面通知本会备案,由调整后的领导继任原负责人在本会的职务。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三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会员大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(四)组织、协调、领导本会及会员开展各项重大工作;
(五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履行的职责: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,驻会履职。
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履行的职责:协助会长、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。
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;
(二)负责考察审核吸收单位入会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;
(四)负责拟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、重大活动方案;
(五)组织实施本会年度财务计划、预决算。
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【不得低于10年】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第五节 监事(或监事会)
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三条 监事(会)行使下列职权: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(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党建领导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第六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,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,制定各项管理制度,保障本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转。
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配备副秘书长2-3名,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后聘任。
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采取社会招聘、会员单位轮值派驻等方式,实行聘用合同(协议)制,聘用制度另行制定。
第四十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公开竞聘上岗,按年进行履职考核,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留任和解聘。
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分支机构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【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】
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本会若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表彰等活动,不收取任何费用。
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九章 附则
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 年12月29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河北省建设信息服务协会是由从事建设行业的行政管理、科研、生产、施工、流通、服务的各类单位和个人,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建设行业社会团体。它享有民事权利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义务,具有社团法人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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